未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(站)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而开展对外称重服务的,质监部门可以实施何种处罚?依据是什么?
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使用,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。
依据是国家技术*令第四十一号发布的【社会公正计量行(站)监督管理办法】第十二条: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(站)计量认证合格证书,以社会公正计量行(站)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单位和个人,比照【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】第五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。
根据【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】第五条规定,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,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,报当地县(市)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,并向其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。当地不能检定的,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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